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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都县梓山镇张军村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分手了,哪些可以作为彩礼要求返还?

    信息发布者:梁九生
    2019-09-04 14:15:13   转载
    8月27日,于都县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在梓山镇张军村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梓山镇各村人民调解员、当地群众30余人旁听了庭审。

    2019年2月,陈某与郭某芳经媒人介绍相识谈婚。当月14日,陈某与郭某芳父亲郭某明签订红单,约定了彩礼、红包利是、“三金”、折餐等费用,其中彩礼为236000元。陈某向郭某民支付彩礼236000元及折餐费、红包利是10800元。次日,陈某与郭某芳在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陈某与郭某芳在相处过程中发生矛盾,二人于7月2日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双方因彩礼返还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陈某将郭某民起诉至法院。
    庭审中,原告陈某向法庭提交了订婚红单、结婚开销清单、银行转账记录等证据,要求被告郭某民返还彩礼等开支共计280000元。经过法庭调查、辩论和当事人的最后陈述,庭审进入调解阶段,因原、被告分歧较大,法庭调解未果。


    合议庭经过认真评议后进行了宣判:
    法院审理认为,为达到原告陈某与郭某芳结婚目的,原告陈某按照习俗向被告郭某民给付了较大数额的彩礼,在原告陈某与郭某芳已离婚的情形下,无法继续生活,被告郭某民收取的彩礼应适当返还。原、被告在红单中约定彩礼为236000元,因婚事花费的其他费用,已实际开支,不属于彩礼范围,对该主张不予支持。综合考虑原告陈某与郭某芳结婚时间较短,且原告家庭经济困难等情况,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郭某民返还原告陈某彩礼177000元,驳回原告陈某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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